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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實現(xiàn)“雙碳”目標的經濟社會變革發(fā)展,新能源風電、光伏產業(yè)項目再一次收到高度關注。
發(fā)展新能源產業(yè)毫無疑問是實現(xiàn)“碳中和”“碳達峰”的重要路徑之一,但僅僅有熱情、沖動、有資金就可以開發(fā)建設新能源項目了嗎?雙碳背景下,新能源風電、光伏項目企業(yè)除了抓住發(fā)展機遇外,更需要注意風險防范。
本文將以新能源風電、光伏項目中存在的高發(fā)爭議點為入手,結合相關情況提出有效的實務建議。
01未經招投標的新能源基礎設施項目施工合同效力及違約責任承擔
國家對項目并網(wǎng)時間的具有一定要求,在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項目業(yè)主忽略公開招標程序而通過直接指定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此時,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何界定?是否依然可按當時約定主張權利?
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屬于必須經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公開招標的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施工合同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相應的質量標準、工期、工程價款支付、違約責任等約定不具備直接約束力,在實踐中,法院將參照原有約定進行酌定處理。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ealization of“Double carbon” economic and social reform and development, new energy wind power, photovoltaic industry projects once again received high attentio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energy industry is undoubtedly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to achieve carbon neutrality and peak carbon. But can new energy projects be developed with enthusiasm, impulse and capital? Under the double-carbon background, the new energy wind power, photovoltaic project enterprises in addition to seize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but also need to pay attention to risk prevention. This paper will take the new energy wind power, photovoltaic projects in the high-frequency controversial points for the start,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situation to put forward effective practical recommendations.
實務要點
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針對工程的結算,依然應當注意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保留設計變更、工期順延等對工程結算具有重要意義的書面材料或工程簽證,必要時,可通過監(jiān)理還原案件事實。
02指定材料不合格引發(fā)的工程質量責任
在新能源項目建設過程中,部分業(yè)主為控制工程質量、節(jié)省工程時間,會提前指定特定的設備供應商、生產商,要求承包人直接與其簽署供貨合同。在此種情況下,如因設備、材料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工程發(fā)生質量問題時,賠償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呢?
應當結合引起賠償責任的根本原因:
如設備、材料的技術規(guī)格、價格均為業(yè)主方與供應商進行協(xié)商確認,承包人僅承擔材料、設備的結算,此時可認定業(yè)主方指定購買成立。且承辦人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審查相關產品合格證、進行產品檢驗,并無其他過錯的情況下,賠償責任應由設備、材料供應商承擔。
雖然此時為業(yè)主方指定購買,但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相關的審慎義務,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實務要點: 以項目業(yè)主方為視角
①業(yè)主選擇設備、材料供應商時應當選擇知名品牌,并核實其資質,對其生產能力、供貨能力、產品質量進行審慎調查
②在此情形下應當與設備、材料供應商就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
③在施工合同中,注意約定承包人對供應商資質的核實、對設備、材料質量的檢驗責任
03設備延期供貨/交貨,導致項目延期并網(wǎng),業(yè)主主張合同解除、逾期交貨違約金、發(fā)電量損失
在新能源項目中,未按照既定計劃投產時間并網(wǎng)運行發(fā)電,將有可能導致無法享受電價補貼,項目預期收益將會嚴重減損。此時設備供應方應就《買賣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否應當承擔設備使用方的發(fā)電量損失?
針對新能源項目的特定設備(如輸變電工程美式箱式變壓器),設備供應方在訂立合同時對設備用途明知、對設備使用方的設備用途明知,且對該設備運行的特殊條件(如風力、太陽能)明知時,應當認定其對設備延期交貨將造成的損失存在足夠預見。設備使用方主張設備供應商賠償發(fā)電量損失,屬于可期待利益范圍,應當予以支持。
實務要點
符合可期待利益范圍時的賠償責任遠遠超過設備《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方應謹慎履約,避免擴大損失。
04項目設備年發(fā)電小時未達約定標準,業(yè)主能否拒付工程款?
在新能源項目建設過程中,極易產生設備及工程質量問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通常會約定相應的質量標準,如設備參數(shù);或采用一定的技術指標間接約定設備或工程質量標準,如項目年發(fā)電小時。若項目并網(wǎng)投產后并未達到約定標準,項目業(yè)主能否以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
實踐中,新能源項目的發(fā)電小時數(shù)往往受多方面因素影響,除設備和主要部件的質量外,對項目現(xiàn)場的客觀條件(如風速、太陽光強度等天氣因素)、運維人員的技術操作水平和方法等均對項目的實際發(fā)電情況產生影響。
如雙方約定以項目年發(fā)電小時是否達標作為設備質量合格的判斷依據(jù)時,項目發(fā)電小時數(shù)未達標準,且項目業(yè)主無法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在質量異議期內主張質量不符約定的,無法認定設備存在質量問題。項目業(yè)主無法據(jù)此作為拒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
實務要點
承辦單位應結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核準批復/備案證明等文件,根據(jù)既有文件確定的標準合理設置設備年利用率等與設備質量直接掛鉤的指標,約定清晰、完整的驗收標準和流程。
項目業(yè)主應在合同內約定合理的質量異議期,并在設備出現(xiàn)質量問題時及時留存證據(jù),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質量鑒定。
05光伏項目工期延誤且未經竣工驗收,項目業(yè)主以此拒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在實踐中,新能源項目的業(yè)主為保障自身權益,經常將合同付款條件與工程竣工驗收、項目并網(wǎng)投產時間節(jié)點相互關聯(lián),雖然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新能源項目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但并非是工程款支付的法定前提條件,應當結合合同約定確認工程款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如項目工程雖未竣工驗收但已實現(xiàn)并網(wǎng)投產發(fā)電,項目業(yè)主的合同目的已實現(xiàn)并獲得經濟效益。此時,項目業(yè)主未按合同約定節(jié)點履行付款義務,而以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為由主張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
● 無論是業(yè)主方還是承包單位,針對付款條件和付款時間的設計,應謹慎考慮工程工期安排、項目手續(xù)/批文的取得情況、工程質量、項目驗收等多方因素。
● 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若超出約定的條件或范圍主張權利,或在己方先違約的前提下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存在被司法機關駁回的風險。
06光伏項目因工期延誤導致延期并網(wǎng),項目業(yè)主要求電價損失、財政補貼賠償,不予支持
新能源項目的建設工期緊張,設備供材無法如期交付、承包方無法按期完成施工、組件價格持續(xù)飆升等各種原因可能導致光伏項目建設進度嚴重阻滯,進而造成項目無法按期并網(wǎng)發(fā)電,并導致項目業(yè)主遭受電價損失。此部分預期利益損失如何確定、如何承擔在實踐中一直頗為爭議。
工程延誤導致無法完成工程驗收程序,并不直接非并網(wǎng)延期的直接原因。項目能否并網(wǎng)發(fā)電,除工程質量要達到可并網(wǎng)發(fā)電的條件外,還需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同意,因而無法直接認定其與延期并網(wǎng)存在必然關系。且若如法提供具體證據(jù)證明工期延期竣工造成電價損失計算,法院將不予支持相關訴請。
總包方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知工期的延期及項目可能產生的發(fā)電量損失和財政補貼,且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損失計算方式,最終以預期可得利益不明確為由,不予支持總包方賠償發(fā)電量損失的訴求。
實務要點:
● 在實務中,項目業(yè)主將電價的財政補貼、電價損失作為預期利益主張賠償被支持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在合同內約定了明確的責任承擔條款,其二則是該損失具有明確清晰的計算公式,且該公式具有科學依據(jù)。
07光伏設備衰減率超標,項目業(yè)主要求設備商賠償項目運營期內發(fā)電量損失
除違約責任外,是否還可主張預期損失?
新能源項目的設備采購方在合同中會羅列設備性能、設備功效、設備應當符合的規(guī)格標準(如設備衰減率)等具體要求,一旦設備未到達約定標準,或因設備質量影響了能源項目的整體收益,項目業(yè)主方除了主張設備質量不符合標準的違約責任外(如更換設備、質保責任),是否還可主張因設備質量問題而間接導致的預期利益損失,如發(fā)電量損失?
預期利益損失的主張以可預見性為前提
即違約方在簽約時可以預見到自己的違約行為可能會造成此類損失。設備采購方與設備供應方在采購時已明確設備用途,并且該設備的衰減率屬于影響項目實際實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此時應當認定設備供應商對衰減率超標可能造成發(fā)電量損失存在可預見性。項目業(yè)主主張發(fā)電量損失的訴請將予以支持,但具體預期利益損失金額還應考慮組件的正常衰減、氣候、日照、發(fā)電效率等各種因素進行調整。
實務要點
● 針對設備質量問題,建議提前在合同內設置質量標準、檢驗期、質量異議期。
● 但如設備衰減率這種必須經過設備運行才可以獲得的性能、技術參數(shù)等隱蔽特征,不應適用普通買賣合同的質量異議期,建議針對此類特殊性約定設備質保期,并約定質保期內的相關權利義務及責任。
08光伏復合發(fā)電項目一地二租
在允許不改變原地類型進行光伏項目建設的政策支持下,光伏復合發(fā)電項目形成常態(tài)化發(fā)展。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客觀原因的存在,原始發(fā)承包情況、土地租賃的程序等存在用地產生的法律風險。最常見的“一地二租”(即同一塊土地同時承包或出租給不同主體的情形)情況下,項目業(yè)主應當如何有效防范風險、保障項目用地合規(guī)性,乃實務中值得認真研究的話題。
法律后果
土地權利人將已發(fā)包的土地二次發(fā)包給光伏項目施工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確權的不能重復發(fā)包,施工單位無法獲得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存在侵犯獲得此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的侵權行為。
已并網(wǎng)的光伏復合發(fā)電項目如存在用地手續(xù)瑕疵,直接影響項目收益,且情況嚴重的將面臨項目被拆除的風險。
實務中,法院主要通過利益衡量確認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形式。光伏項目如已并網(wǎng)投產,項目一旦被拆除,將會給項目公司造成巨額的經濟損失,無益于當?shù)亟洕l(fā)展。此時,建議保留項目設施,由相關主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實務要點
在申報光伏項目備案前,應先向當?shù)刈匀毁Y源局了解、核查項目擬選址土地性質,初步確定用地范圍,并提前與相應村集體、承包人協(xié)商租地事宜,同時應當注意核實相應村集體的土地權屬證明(如集體土地所有證)并確認該土地是否已發(fā)包或租賃的情形。